【头条】注意!山东安全生产巡查启动,5月底前巡查8市(附巡查事项)

【头条】注意!山东安全生产巡查启动,5月底前巡查8市(附巡查事项)

【头条】注意!山东安全生产巡查启动,5月底前巡查8市(附巡查事项)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和山东省政府工作要求,山东省政府安委会组织4个安全生产巡查组,分别于3月份对济南、青岛、烟台、济宁4市政府,5月份对淄博、东营、泰安、临沂4市政府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人民政府: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政府安委会组织4个安全生产巡查组,分别于3月份对济南、青岛、烟台、济宁4市政府,5月份对淄博、东营、泰安、临沂4市政府进行安全生产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市要认真学习《山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重点事项清单》(市级政府层面、县级政府层面、乡镇政府层面、部门层面、企业层面),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做好巡查准备。请明确一位市领导牵头负责巡查工作,落实具体联系单位和联络员,及时与巡查组联系,确定巡查组进驻具体安排,提前准备档案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为巡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巡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巡查组入驻各市巡查期间,需开通固定值班电话、接受短信手机、电子邮箱,并在当地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联系方式,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综合考虑国务院安委会将于下半年对我省进行再次巡查,同时督促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省政府安委会拟定于今年3月份、5月份对全省部分市级政府分两次组织安全生产巡查,完成巡查工作第一轮全覆盖。为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各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巡查对象与巡查组织  

  (一)巡查对象。2018年3月份,巡查济南、青岛、烟台、济宁4个市,5月份,巡查淄博、东营、泰安、临沂4个市。巡查工作覆盖所有县(市、区),延伸巡查部分乡镇,抽查部分企业、单位。

  (二)巡查组织。省政府安委会组织4个巡查组,拟请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安监局负责同志分别带队。每个巡查组不超过10人(巡查济南、青岛时可控制在12人以内),设组长1名,由各带队厅局的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1名,由现职正处级干部担任,成员抽调省直机关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专家若干名参加。

  (三)巡查时间。对各市巡查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必要时开展巡查“回头看”,相关工作安排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巡查内容  

  2016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1. 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 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情况;

  3. 切实履行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工作保障情况;

  4. 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情况;

  5.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情况;

  6. 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

  7.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8. 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9. 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情况;

  10. 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巡查实施

  按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流程》,做好组织准备、进驻实施、巡查报告、巡查反馈、问题处置、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等各环节工作,切实提高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本年度巡查过的市,巡查内容和年度考核细则重复的部分,年底不再重复考核,以巡查确定的结果为准。

五、工作制度  

  (一)巡查报告制度。各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报省政府安委会。巡查结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二)意见反馈制度。巡查组根据巡查报告拟定整改通知,经省政府安委会批准后,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相关成员进行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反馈会议,指出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印发整改通知。

  (三)问题清单和整改报告制度。巡查组建立巡查发现问题清单,对于巡查检查发现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组长同意,应于离开驻地前及时反馈当地政府;对于政府、部门层面存在的问题,应在巡查反馈时一并反馈被巡查市政府。被巡查市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后续情况定期报告,直至整改完毕。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办。

  (四)情况通报制度。巡查组要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动态、进展情况,发现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基层经验做法等工作信息。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情况汇总、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市和有关部门。

  (五)舆论宣传制度。开展巡查前,要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巡查地区和巡查要求,结束后及时公布巡查结果。巡查组到各市开展工作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巡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公开举报受理电话,反馈意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给予曝光。

  (六)请假报告制度。参加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巡查工作,不得无故离开驻地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驻地市的,须向组长请假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准;组长请假须报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批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健全完善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跟踪督办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确保巡查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强化工作保障。巡查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在职巡查人员按照财政现行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退休人员和聘请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作补贴。被巡查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障工作,按照巡查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三)严格工作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表态、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巡查工作相关信息。 

表1: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重点事项清单(企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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